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江苏境内有苏南人民法院、苏北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人民法院3个省级的审判机构。1953年1月,中央决定撤销苏南、苏北行政公署,改南京市为省直辖市,成立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此同时,撤销苏南、苏北人民法院,成立江苏省人民法院,后改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号。主要职权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江苏省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包括1个高级人民法院,13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9个基层人民法院,在编人员17700余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现有在编人员630余名,下设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涉诉信访工作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审判监督第三庭、执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处、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新闻办公室、监察局、机关党委、老干部处、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警总队、省法官培训学院二十七个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权:
(一)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 按照法律规定审核死刑、复核死缓刑案件。
(四) 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五) 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七) 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假释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减刑假释工作。
(八) 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九)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一)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二) 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三) 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四)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 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 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七)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八) 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院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
邮 编: 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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