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接收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和老龄工作。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规范全市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审查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一)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十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七)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负责莲都区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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