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精神,设立舟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2.增加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职责。
3.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职责。
4.增加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职责。
5.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6.增加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的职责。
7.增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8.增加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社区志愿服务,指导、培训村(居)委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职责。
9.增加管理、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小型水库移民解困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的职责交与市福利生产办公室承担。
3.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编制的职责下放到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和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工作;承担市双拥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负责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八)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供养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
(九)负责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三)负责本市福利彩票销售和本级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五)负责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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