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承担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和综合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供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八)统筹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
(九)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十)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一)负责乡、镇设置和行政区划调整、撤扩并、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二)规范全市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十四)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五)职工扶贫帮困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能。
(十六)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七)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八)主管收养登记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二十)负责三峡库区入迁我市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指导全市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负责核电厂事故应急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十九)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一)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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