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九)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四)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五)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承担核应急安置专业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室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文件、计划、制度、讲话;组织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政府信息公开、办公自动化、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办公室主任:陈金伟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指导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厅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报备、清理。 政策法规处处长:陈金伟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厅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计划财务处处长:陈平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
(挂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负责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地方性基金会和以省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设在本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金常明
(五)优抚处
拟订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补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开展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负责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优抚处处长:孙国平,
(六)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站)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安置经费的计划分配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军供保障工作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王浩
(七)救灾处
(挂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负责核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省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市县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省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市县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监督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牵头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监督老区经费的使用,承担省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省内欠发达县的结对帮扶工作。救灾处(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处长(主任):江宇
(八)社会救助处
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全省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开展全省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省医疗救助工作;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其他特殊病种的免费治疗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省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指导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指导敬老院管理工作。社会救助处处长:蔡国华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陈建义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审核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承办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和指导本省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承办由省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区划地名处处长:汪勇飞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实施工作;负责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长:黄元龙
(十二)社会事务处
(救助管理处与其合署、挂省收养登记处牌子)。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公墓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省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负责涉外送养儿童的文书资料审查、申报和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社会事务处(救助管理处、省收养登记处)处长:朱军耕
(十三)人事处
(挂社会工作处牌子)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指导全省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民政科技及标准化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人事处(社会工作处)处长:陈澄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在我厅设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民政工作监督监察。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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