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公安部、公安厅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部署全市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提出全市公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探索和推进全市公安工作的改革。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参与侦查或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门牌、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七)负责维护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驾驶员考核、驾驶证件的管理工作,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规划。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负责对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贺州市党政主要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交通管理技术建设。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制度;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制度和标准的落实工作。
(十五)根据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合作。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教育培训及公安宣传工作。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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