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公安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统一部署;研究、制定、部署全市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察工作,参与侦查或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和参与处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和直接承办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政治稳定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门牌、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路障清理以及负责机动车辆管理、检验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信息通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管理玉林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以及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
(十一)指导、监督并承办全市少年犯罪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及承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行动技术和交通管理技术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服装配备、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制度;分配管理装备物资。
(十五)根据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合作;
(十六)统一领导全市武警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玉林支队和武警玉林消防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按权限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教育培训及公安宣传文化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八)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提出对策;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九)公路、林业部门公安机关列入市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
(二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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