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安局是韶关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各县(县级市)区设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织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预防、打击和侦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管理全市出入境、治安、户政工作。
(六)依法管理、指导全市监所工作。
(七)指导、管理并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公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八)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九)监督管理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十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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